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金馬花東蘭綠
4人成行∼台南府城奇美博物館、古蹟美食一日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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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特色   ﹝2008/6/5 10:34更新﹞



【台南府城】在歷經了明清、荷據時代、日據時代,直到光復後,台南的名稱與城市外貌,便跟著不同時期有著
不同的變遷,也因如此台南累積了許多不同時期的歷史古蹟與文化,然造就了現在仍保留了不少的砲台、寺廟、
老街及民俗祭典,還有保留著許多特色的傳統小吃文化,也讓府城的面貌更加的多樣化,交錯在現代與傳統之間
,等著您來探訪。
                                      
【赤崁樓】
國家一級古蹟,是國家重要文化代表名勝。文物與建築歷經荷蘭、明鄭及滿清等時代變遷,具歷史與文化的價值
。城樓初建於1650年,建材據說由荷人自海外運來,號:普羅民遮城,隔台江與今日安平古堡(熱蘭遮城)
相對。分三層樓以磚石砌成,有曲折的通道;樓上飛簷雕欄,城樓下九隻大石龜各負丈餘的石碑,是乾隆親撰旌
表平定林爽文之亂的御碑。

【安平古堡】
國家一級古蹟,荷蘭人在1624年所建,昔稱「熱蘭遮城」,俗名「紅毛城」、「番仔城」或「王城」,是台灣最
早的一座城池。舊熱蘭遮城分內外二部,城垣範圍包括台灣最早的延平市街。清康熙後因行政中心移至赤嵌,安
平城因而沒落傾頹,目前古堡中西洋建築為日據時代所建,尚有古蹟可循。


【億載金城】
國家一級古蹟,二鯤鯓砲臺,舊稱安平大砲臺,是對應於不遠的安平小砲臺而得;又因入口城門上方有沈葆楨題
額:「億載金城」,故俗稱億載金城。
 
【台南風味小吃】
獨特的風味小吃曾為國宴中宴請佳賓的美食佳餚:蝦仁肉圓.擔仔麵.肉燥芋粿.周記蝦捲.安平蚵仔煎.碗糕
..等讓您大快朵頤一番。

■每人團費

    大人每人1299元、小孩12歲以下1199元、嬰兒3歲以下200元

■特別說明:
 ※出發前七日內預約訂位者,煩請先行預付全額保證成行作業之費用,若訂位未成功或無法成團時,
   則可全則可全額退費。
 ※預約作業金:每人NTD$2,000元《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費用繳交期限:作業金需於線上預約後24小時內繳交,尾款以客服人員回覆訂位成功確認為準。
﹝2008/6/5 10:34更新﹞
第 1天台南高鐵站集合出發─安平地區∼自費品嚐當地小吃-安平古堡─赤崁樓─億載金城─返回台南高鐵站
 0930  預定於高鐵台南站接泊各地至台南的旅客

1020  【奇美博物館】展示許多西洋藝術、樂器、古文物、自然史及古代兵器,包含了文藝復興及各畫派之 經典作品還有著各式鳥類、動物的標本,讓您不出國,也能欣賞到世界各地的文化精髓。

1200 抵達台南安平,走訪歷史古蹟∼安平古堡為國家一級古蹟,是荷蘭人在1624年所建,昔稱 「熱蘭遮城」、赤崁樓為國家一級古蹟,是國家重要文化代表名勝。文物與建築歷經荷蘭、明鄭及滿清等時代變遷,具歷 史與文化的價值以及同為國家一級古蹟,有沈葆楨題額的億載金城等歷史古蹟,在此可自費品嚐當地的特色小吃 :蝦仁肉圓.擔仔麵.肉燥芋粿.周記蝦捲.安平蚵仔煎.碗糕..等

1600 由接泊車送回台南高鐵站,結束台南府城之旅。



餐 食:早/敬請自理    午/自費品嚐當地小吃    晚/敬請自理

備註 ﹝2008/6/5 10:34更新﹞
費用包含:
※行程上註明之接泊車車資費用
※景點門票-赤崁樓、安平古堡、億載金城。
※200萬履約責任險(附加三萬意外醫療險)。

費用不含:
※全程餐食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其他規定 
※本行程需滿4人以上方可成行,採合車制。(將於出發日前二天給予行前說明資料)
※嬰兒2歲以下(不佔車位),僅含保險手續費用$200元。
※如有身體不適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參與行程,感謝您的配合。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台灣天氣多變化,敬請自備禦寒衣物及雨具。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
※報名確認:本訂單經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七日內需作保證訂位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
 署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敬請旅客先行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取消規定:
  根據觀光局制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第十一條出發前旅客提出解除契約之規定: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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