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加功能

旅遊平安險

玉山信用卡旅行平安險
只要您以本行信用卡簽付旅途中全額公共運輸工具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即可享有旅遊平安險及旅遊不便險服務,保費由本行負擔,您不必支付任何費用。(事故發生時需為有效卡)


被保險人:

正附卡持卡人及其家屬(係指配偶及未滿25足歲受扶養之未婚子女)。

支付承保範圍:

旅遊平安險(傷害附加保險A式)

商務白金卡: 最高新台幣3,000萬元整
白金卡: 最高新台幣2,000萬元整
金 卡: 最高新台幣1,200萬元整(國民旅遊卡金卡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整)
普通卡: 最高新台幣600萬元整(國民旅遊卡普卡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整)
U Card: 最高新台幣600萬元整

(*未滿14歲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整)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障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 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間。
  2.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但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3. 機場內。
  4.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搭乘汽車 (但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另外,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保險公司同意補償,最高限額為新台幣3萬元整。

本保險單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係指(1)經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路線之航班。(2)任何不特定之旅客都可購票登機。另持卡人享有保險保障前提一般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參加旅行團的80%以上團費者。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A式)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前述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整。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體傷、死亡或殘障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 被保險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
  3. 恐怖主義、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4.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
  5.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客機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障時,保險公司仍給付殘障保險金。

海內外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附加保險B式)

玉山商務白金卡、其他白金卡: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整(不包含國內,未滿14歲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整)

國民旅遊卡白金卡: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整(國內給付總額最高新台幣200萬元整,其他玉山白金卡並未享有國內給付)

國民旅遊卡金、普卡:國內外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整(其他玉山金、普卡並未享有此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得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理賠金額。

以本行白金卡支付已確認之國外旅遊(含商務)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在使用該票證來回期間內;被保險人如非使用原購之回程票證返回原出發地,則前項來回期間 於被保險人實際返抵原出發地時終止;且該來回期間以不超過30天為限。
如同一事故已依傷害附加保險(A式)賠償時,本條款(B式)不適用之。


全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B式)

玉山商務白金卡、其他白金卡: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整(不包含國內)
國民旅遊卡白金卡: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整(國內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最高新台幣20萬元整,其他玉山白金卡並未享有國內給付)
國民旅遊卡金、普卡:國內外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最高新台幣10萬元整(其他玉山金、普卡並未享有此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遭受前述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如同一事故已依傷害附加保險(A式)賠償時,本條款(B式)不適用之。

除外責任

前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A式)之除外責任,尚包括:

  1. 被保險人飲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者。
  2.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旅遊不便險-班機延誤

商務白金卡:實支實付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40,000為限)。
國民旅遊白金卡、其他白金卡、國民旅遊金卡及國民旅遊普卡:實支實付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20,000為限)。
其他金卡及普卡:實支實付以新台幣7,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14,000為限)。

被保險人於國外機場或轉機失接地或搭乘離島航班返回居住地(以身分證所載戶籍地為居住地)時因下列事故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來往機場與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日用必需品之費用,由保險公司實支實付補償(膳食費用最高以NT$2,000每餐/每人為限。不包含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認之延誤取消)。

  1. 被保險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 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且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2.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定期航班一般係指航空公司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至於非航空公司時刻表及價目表上記載之航班則為加班機或包機,但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但該包機及加班機排除政府包機(如元首出訪、專機接送僑民、軍包機接送放假軍人…等包機)及公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如各壽險公司招待業務員於海外舉辦精英大會之包機等)。

旅遊不便險-行李延誤(6∼24小時)

商務白金卡: 實支實付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40,000為限)。
國民旅遊白金卡、其他白金卡、國民旅遊金卡及國民旅遊普卡: 實支實付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20,000為限)。
其他金卡及普卡: 實支實付以新台幣7,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14,000為限)。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國外旅遊地後超過6小時以上(含6小時)但未滿24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旅遊不便險-行李遺失(24小時以上)

商務白金卡:實支實付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60,000為限)。
國民旅遊白金卡、其他白金卡、金卡:實支實付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60,000為限)。
國民旅遊普卡及其他普卡:實支實付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40,000為限)。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國外旅遊地後超過24小時(含24小時),尚未領得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將支付被保險人於領得行李前因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但以其到達前述目的地後5日(120小時)內為限;以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除外不保事項

  1. 對於下列事故造成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恐怖主義、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或任何侵略、叛亂或暴動等 敵對行為。
    2)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5)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焚毀、檢疫、充公、隔離或強制徵收。

  2.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航空旅行,但以乘客身分搭乘定期班機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者。
    3)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
    4) 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5)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6)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等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7)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條款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條款」內容(僅適用於玉山商務白金卡及白金卡會員)

保障範圍:

持玉山白金卡、商務白金卡簽帳購買之物品,自簽帳日起算30日內,因下列原因所致該物品之損毀或滅失,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損失金額之50%,且不得低於500元)部分,負賠償之責。

  1. 因竊盜、搶奪、強盜、火災、被保險人過失或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之損毀或滅失。
  2. 未列明於本保險契約不保項目之其他原因。
  3. 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簽帳消費購買之物品,在保險期滿後,仍適用前項規定。

相關事項:

  1. 持卡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減輕或避免可能發生之損失。
  2. 損失發生若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應立即通知警方並保留報案證明損失。
  3. 保險公司可於提出索賠後隨時以法律途徑以持卡人名義取回有關物品或應有之補償,持卡人須提供所需之一切資料與協助。
  4. 物品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經賠償後,如追回原物,應為保險公司所有,但持卡人如願收回,應將賠款及相關費用退回
  5. 以上條款均為簡明摘要,有關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與一般條款及索賠手續等,均以本行與新安產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單及保險批單所載內容為準,玉山銀行不負擔保獲得理賠或補足理賠差額之責任。

賠償金額:

每一物品之賠償金額以修復或重新購置物品所需之費用孰低為限,但不得超過簽帳單所記載之金額。每年最高賠償限額以下列金額為限:
每一項物品(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新台幣壹拾萬元
每一次事故:新台幣參拾萬元
每卡每年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陸拾萬元
每卡每年最高賠償次數:貳次

保險金額

項目 商務白金卡 白金卡 金卡 普通卡
旅遊平安險 最高新台幣3,000萬 最高新台幣2,000萬 最高新台幣1,200萬(國民旅遊金卡最高新台幣1,500萬) 最高新台幣600萬(國民旅遊普卡最高新台幣1,500萬)
海外全程旅遊平安險 海外最高新台幣1,000萬 最高新台幣1,000萬(海外)(國民旅遊白金卡國內給付最高200萬,其餘白金卡無) 國民旅遊金卡最高新台幣100萬(海內外適用,其餘金卡無) 國民旅遊普卡最高新台幣100萬(海內外適用,其餘普卡無)

海外全程旅遊平安險
醫療保險金

海外最高新台幣100萬 最高新台幣100萬(國民旅遊白金卡國內給付最高20萬,其餘白金卡無) 國民旅遊金卡最高新台幣10萬(海內外適用,其餘金卡無) 國民旅遊普卡最高新台幣10萬(海內外適用,其餘普卡無)
旅遊不便險-班機延誤 最高新台幣$2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40,000為限 最高新台幣$1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20,000為限 最高新台幣$7,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14,000為限)(國民旅遊金卡最高新台幣$1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20,000為限) 最高新台幣$7,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14,000為限(國民旅遊普卡最高新台幣$1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20,000為限)
旅遊不便險-行李延誤
(6~24小時)

旅遊不便險-行李遺失
(24小時以上)

最高新台幣$3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60,000為限 最高新台幣$3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60,000為限 最高新台幣$3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60,000為限 最高新台幣$20,000元為限,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NT$40,000為限
全球購物保障
(僅白金卡適用)
每一項物品(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新台幣10萬元
每一次事故:新台幣30萬元
每卡每年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60萬元
每卡每年最高賠償次數:2次

*未滿14歲者,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00萬元整。
*旅遊不便險賠償金額以實支實付為限。
*家屬係指持卡人之配偶及其未滿25歲之受扶養未婚子女。

理賠程序:

(一) 平安險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0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檢附理賠文件(刷卡支付票款證明文件、意外事故證明文件、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
  3.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提供相關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騰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4. 請求殘障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障診斷書。
  5.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明細或收據正本。
  6. 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理賠所需資料。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處理。)
(二) 不便險(包括班機、行李延誤險,行李遺失險)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0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檢附理賠文件 (刷卡支付票款證明文件、登機證及航空公司出具的班機延誤或行李意外報告表、相關費用之消費單據正本。)
  3. 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理賠所需資料。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處理。)

(三) 全球購物保障理賠程序

  1. 物品損壞:由持卡人保留損壞物品,填妥理賠申請書,檢具本人簽帳之帳單及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申請理賠。
  2. 物品遭竊盜、強盜、搶奪:持卡人應先向警察機關說明情況,提供損失清單,儘可能協助警方尋求罪犯,於15日內將損失情形、物品現值估價單及損失金額以書面通知新安產險公司,並檢附理賠申請書、報案證明、簽帳單及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申請理賠。
  3. 逾期未通知、事故發生30日內未能填妥理賠申請表格並檢具所須文件交於理賠人員、或自損失發生之日起10日內被保險人未能發現者,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則喪失,將不予理賠。
  4. 本保障提供持卡人於世界各地購物之保障,但需於台灣地區提出索賠申請。
  5. 上述之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事項,本行係代投保單位,被保險人為持卡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依本行與新安產物險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 編相關規定。
殘障、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不受理任何變更。
保險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處理。)

本保險內容有效期間至97年3月31日止
理賠服務: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信用卡綜合保險承保公司)
總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0號9樓
電話:(02) 8772-7777轉2753
傳真:(02) 2776-5008
理賠服務電話:0800-068-458
網址:http://www.tmnewa.com.tw

理賠申請書